為加強金融信息服務內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務質量,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要求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散布虛假金融信息、歪曲國家財政貨幣政策等6項內容,有關主管部門建立金融信息服務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規定》對金融信息服務的概念進行了明確,即向從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的用戶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信息或者金融數據的服務。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法定特許或者應予以備案的金融業務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規定》明確指出,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下列內容的信息:散布虛假金融信息,危害國家金融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歪曲國家財政貨幣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擾亂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業欺詐或經濟犯罪,造成社會影響的;虛構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事件或新聞的;宣傳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根據《規定》,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被進行約談、公開譴責、責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單;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國家或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強調,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與有關主管部門建立金融信息服務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在具體服務過程中,《規定》要求,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建立信息內容審核、信息數據保存、信息安全保障、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規范;應當在顯著位置準確無誤注明信息來源,并確保文字、圖像、視頻、音頻等形式的金融信息來源可追溯;應當配備相關專業人員,負責金融信息內容的審核,確保金融信息真實、客觀、合法。
對于制定該規定的背景,網信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國內金融信息服務機構也在快速發展,一些機構內容把關不嚴,炒作金融市場風險、發布敏感市場信息、歪曲金融監管政策,對經濟金融穩定帶來沖擊,亟待規范。金融信息服務對提升金融業水平,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出臺《規定》旨在加強金融信息服務內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務質量,促進金融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